司法会计
是指依法取得从事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会计专业人员受司法机关、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监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范围
(1)对案涉会计资料无法解释;
(2)在计算案涉金额的数额太大时,需要会计核算原理和方法;
(3)对有关会计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认识有分歧意见;
(4)案情复杂,涉及的会计资料众多;
(5)案涉当事人提出有正当合法的请求,申请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6)其他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事项。
司法会计鉴定需要提供的资料
1、会计鉴定《委托书》;
2、有关会计资料及其有关物品。即: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工商税务申报材料,银行对单和与会计资料有关的财产物资和票据等实证资料。
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流程 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将直接影响到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根据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惯例和诉讼法的精神,司法会计鉴定一般要经过鉴定机构的选定,进行鉴定和作出鉴定意见三个必要的程序。
鉴定机构的选定 委托人在选择好鉴定机构后,(必要时可与受托机构签订委托鉴定工作协议)发出鉴定《委托书》。受托机鉴定构向申请鉴定人发出鉴定《缴款通知书》。
进行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接受鉴定任务后,进入鉴定工作程序:
(1)分析、审查送检的会计资料。
(2)检查被告所在单位的会计资料。如果需要从中调取有关的凭证,应由委托方进行,而不能由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直接调取;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还可参加侦察活动中的勘验检查,并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3)询问被告人。在询问过程中,应有侦察人员在场,有侦察人员主持进行询问,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能单独询问被告人。
(4)要求进行笔迹鉴定。对于提供的会计资料有涂改的痕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为了明确责任,以利进行正确的判断,可要求司法人员对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笔迹鉴定。
(5)要求司法人员提供新的资料。在鉴定时,发现鉴定通知书中所列问题仅靠提供的材料不能作出判断时,可要求侦察人员提供有关的其他资料。
作出鉴定意见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在进行上述活动后,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会计问题进行推断评判,作出司法鉴定结论,出具司法鉴定报告。根据分析论证结果,结合委托鉴定的内容,作出财务事实性结论。结论只能回答事实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结论一般包括:财产使用权转移的事实及金额,财产所有权转移的事实及金额,财产灭失的事实及金额,经营数额和获利数额等。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补充和修改 司法会计鉴定书经司法人员审查后,如认为鉴定书的内容不完整或有其他情况,应要求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对其补充或修改。